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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金厂因擅自关闭气体报警器,被调查!

2025年03月20日 16:36:59 人气: 125 来源: 山东瑶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

在企业日常生产中,安全设备犹如散布在各处的警戒“哨兵”,将危险因素、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,保护着生产环境安全运行。但有企业却将“哨兵”缴械,关闭气体报警器等报警装置,人为制造了监测空白,使泄漏风险完quan失控,掐断了最后的预警生命线,由此埋下“隐形zha弹”!

案例回顾

2025年3月10日,三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五金厂进行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检查,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内一台木纹转印炉正在工作,使用液化石油气,设备上安装有燃气泄漏监测报警装置,但是该装置的插头没有插电,设备处于关闭状态。以上行为涉xian存在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: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。”的规定。执法人员向该厂下达了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,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,并拟进一步调查处理。

同类案例警示

2022年5月,浙江省永康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远擅自关闭可燃气体报警器,被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2023年9月22日,西安某电子公司关闭气体报警器后使用危化品,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相关法律条例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: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:在生产、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(一)关闭、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、报警、防护、救生设备、设施,或者篡改、隐瞒、销毁其相关数据、信息的。

延伸阅读

哪些区域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?

根据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GB55037-2022,中8.3.3项的规定: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,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、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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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气体探测器是否需要定期检定?


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当定期进行检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安全设备的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使用、检测、维修、改造和报废,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、保养,并定期检测,保证正常运转。维护、保养、检测应当作好记录,并由有关人员签字。可燃气体探测器属于安全设备,应当定期检测。《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》(JJG693-2011)第5.5条进一步明确,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。

来源:三水区应急管理局 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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